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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偷摸往大坑内倾倒油水混合物、将危险废物直接偷排入江河、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生产 ……11 月 1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我省 10 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四人非法开采泥炭土 分别被判五至七年
2018 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某村村民家耕地 83 亩。2019 年 3 月起,王某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雇用挖掘机在租用的耕地里开采泥炭土。同年 7 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为其晾晒、看管非法开采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 " 来路不正 " 仍帮王某销售。至 2020 年 3 月,王某共销售泥炭土 301 车、金额 2399785 元,其中,李某森销售泥炭土 12 车、金额 95000 元。尚未销售的 3618.6 立方米泥炭土被查获。经评估,回填资产价值为 86846.40 元。
2021 年,王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某村,租用土地非法开采泥炭土。马某坤、王某共同预谋,四被告人分工配合,于当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8 日,采挖黑土 78890.28 平方米,获得泥炭土 34464 立方米、价值 718920 元。经评估,回填及道路修复资产价值为 1898140.80 元。黑龙江省尚志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至 15 万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并罚;追缴王某、许某刚违法所得;王某等 4 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常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 1898140.80 元,王某赔偿尚志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 86846.40 元。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保护好黑土地事关粮食安全。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且容易诱发同类犯罪、加剧弃耕现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 " 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黑土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
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六人被判刑
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烃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被告人姜某 1 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 年至 2019 年间,姜某 1 先后两次纠集该公司工人向公司西侧大坑内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 20 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30 万元。2020 年以来,因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姜某 1 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生态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于某海让其帮忙处理,于某海遂联系城管局工作人员冯某,冯某指使下属肖某厚、周某春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60 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 362412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放任、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姜某等六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予支持,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 5 万元至 5000 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 126 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化工企业迅速发展,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断增多。一些经营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将危险废物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严重损害环境安全,影响人民安居。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的审理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真贯彻落实,也是我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有力审判实践,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三
未办环保审批擅自开工生产 环保负责人被罚 16 万
2018 年 6 月 10 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对某采石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某采石公司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生产中噪声过大,放炮扰民,与该公司所在地村民发生纠纷并给予赔偿。
环保局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4 日作出阿环罚〔2018〕第(3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罚款 16 万元。另查,某采石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姬某,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均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进行监察前擅自开工的事实。张某在环保局对其询问时承认其为某采石公司的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但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否认且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环保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法官介绍,采石场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建筑石料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要妥善处理粉尘、噪声、污水、固废等污染问题,否则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产生危害,导致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对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擅自开工生产并与实际经营地居民达成和解并予以赔偿的事实,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加工项目已经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后果。阿城区环保局认定其开工前未履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实际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张某罚款 16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处罚行为能够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支持环保主管部门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责任主体践行环保社会责任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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