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11-27
泰州某医院因抢救条件所限致患者死亡,法院判赔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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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江苏泰州一患者在某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方存在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问题,来到法院起诉索赔。医院方表示情况属实,是因自身抢救条件的限制,导致患者没能抢救成功。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方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 38 万余元。

2022 年 3 月 4 日,贺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来到泰州某医院治疗。同年 3 月 20 日,一名护工在病房厕所里发现,贺某瘫坐在马桶上,于是赶紧呼叫值班医生进行抢救,可惜并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事发后,贺某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泰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据此,贺某家属将某医院告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存在草率治疗、抢救不力、未及时转院等问题,导致贺某死亡,要求对方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医院方在庭审时辩称,贺某家属所述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医疗过错行为主要是客观因素导致。医院方表示,他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级医疗机构,属于最底层、最普通的医院,医疗、抢救条件远远不及其他医疗机构。医院方还表示,他们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后果,当发现贺某的情况时,他们立即组织抢救,只是因为自身抢救条件、水平的限制而没有能够挽回贺某的生命。

法院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该案中,某医院经鉴定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为次要原因。法院综合分析患者自身存在的疾病、死亡原因、某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医院方对贺某的损害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贺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8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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