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2-11-30
修订后的《甘肃省档案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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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条例》提出,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归档要求,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条例》强调,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一审丨编辑 安若璇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总值班 汪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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