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以来,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统一部署,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力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深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检查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门急诊管理、" 三史 " 排查、" 十大症状 " 筛查和陪护制度的落实情况,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压实压紧医疗机构 " 前哨 " 责任。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一批案件通报如下:
2022 年 3 月 17 日,毕节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某县人民医院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发现:预检分诊发热 / 可疑病人登记表记录的两名患者(李某、男、1 岁、体温 37.5 ℃;张某、女、1 岁、体温 37.4 ℃)在普通儿科诊室进行诊疗,未在发热门诊儿童诊室就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 年 4 月 7 日,毕节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毕节某某精神病医院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发现:核酸采集点设置不规范,预检分诊点在岗医务人员未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过渡病房患者的陪护人员未开展每日 2 次健康监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 年 4 月 7 日,毕节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七星关某某精神病医院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发现:过渡病房未规范设置,未安装安全门锁,医疗废物未使用双层包装袋收集,2 号过渡病房的过道未安装监控系统,预检分诊点在岗医务人员未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 年 5 月 6 日,毕节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毕节某某医院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发现:预检分诊点未规范设置处置流程图,部分新入院患者未规范落实过渡病房制度,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来源 毕节健康卫士
编辑 王欣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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