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爱车未停放在划定停车位,小区外墙脱落,砖块不巧砸中车顶,这笔损失究竟谁来付?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小区内私家车被砸的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物业公司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
" 天降横祸 " 索赔不成诉法院
2022 年 3 月某天,阿珍将名下本田小轿车停放在居住的 A 小区 1 栋 1 楼门厅外空地上。离开不久后,1 栋 10 楼的部分外墙发生脱落,正好砸中阿珍的车。坠落的水泥砖块将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及车尾盖砸穿,后经评估公司鉴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价格为 5.95 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 1.47 万元。
田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并负责小区地面停车场的管理及收费,阿珍认为楼栋外墙脱落致使车辆严重受损,田某公司物业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阿珍只好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拖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合计 8 万余元。
被告:已尽妥善管理义务,车主有错应担责
被告田某公司认为,小区内已明确规划停车区域,并于出入口处张贴《停车须知》,明确要求驾驶人员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遵守停车场内秩序。而且,在距离墙体坠落位置不到 5 米处,田某公司张贴有 " 当心高空坠物 " 的警示标语。阿珍明知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位,却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划定区域外,系其罔顾安全注意提醒、随意停车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告:标示非 " 免罚金牌 ",物管应赔偿损失
原告阿珍认为,现场张贴的标示仅能反映物管已作出形式上的提醒,但物管职责不单是张贴警告标语,更应采取排除隐患、降低风险等积极措施。从停车现场来看,其他车主停车均不规范,物管却从未对此加以劝阻和引导。且事发地点系在楼栋门口,人流量较大,物管亦未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日常维护,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管不善应赔偿 车主有错亦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珍将案涉车辆停放在 A 小区 1 栋楼下门厅外空地上时,因该栋楼宇部分外墙脱落,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田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虽已在事发地点楼下张贴警示标志,但其亦承认该警示标志主要是防止部分住户高空抛物,事发前该公司并未发现 1 栋外墙有脱落风险。此种形式意义上的提醒警示并不能从客观上阻止已损坏的墙体脱落坠落,只有及时发现危险并采取相应的围闭、维修加固措施才能避免事故发生。因田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阿珍未按停车管理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而是停放在靠近楼体门厅的非停车区域,其不当停车的过错行为与车损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可减轻田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此外,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赔偿目的在于填补、恢复,因案涉车辆系自用交通工具,修复后的外观及性能基本恢复原状,阿珍的车辆损失已得到填补,故对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酌定被告田某公司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阿珍车辆损失等合计 5 万余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肖辉燕 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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