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 月 4 日至 10 日是第五个 " 宪法宣传周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这十个案例中,有三个是由江苏的法院判决的。
十大典型案例重点涵盖四个方面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重点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妥善审理英雄烈士近亲属及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推动落实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严厉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8 起案件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二是推动落实烈属抚恤优待政策。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政策法规,依法审理侵害烈属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烈属的人身财产权益。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以司法之力推动保障烈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树立关爱尊崇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褒扬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关于依法保障烈属居住权益的案件,彰显人民法院对烈属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实践。
三是服务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依法惩治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有力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不受侵犯。为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推进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此次发布的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和李某、吴某侵害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都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的有力司法保护。
四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 " 辣笔小球 "(粉丝数 250 余万),先后发布 2 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微博共计阅读量 20 万余次。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后的全国首案。该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惩亵渎、诋毁英烈言行的广泛共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
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王兆军同志在解放战争期间的 " 四平战役 " 中壮烈牺牲,后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王某系王兆军同志的胞弟。河西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案涉承包地作为烈士墓地,交予王某无限期长期管理,免收承包金及其他费用。王某对烈士墓地及堆堤进行管理与维护期间,杨某长期自行在王某承包地的堆堤处种植各种农作物。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河西村民委员会多次协调均未能有效解决。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侵占的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河西村民委员会将烈士墓地和堆堤交予烈士近亲属王某管理维护,不仅有利于激发公民的荣誉感,亦能加强对烈士墓地范围内土地的保护。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杨某在烈士墓地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被侵占的该地块依法应予返还。判决被告杨某向王某返还土地。
该案是对侵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进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对英烈权益的保护,也要加强对承载英烈精神纪念设施的保护力度。英烈事迹的群众知晓度不一,现实中烈士纪念设施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侵占,有的被破坏甚至塌陷,有的周围杂草丛生,缺乏庄严、肃穆的氛围。该案在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司法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董某系革命烈士卢兴的遗孀,现年 83 岁,体弱多病,由孙女卢某常年照顾。2012 年,老人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孙女卢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2016 年,董某与卢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因老人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后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购房款 32 万余元。2021 年,李某起诉卢某、第三人董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 年,董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强烈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突出解决烈属家庭后续生活保障、救助帮扶援助等实际问题,优化烈属住房、养老等服务专项优待内容。做好烈属优待工作,让广大烈属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和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是关心关爱烈属的具体举措,也是对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
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诋毁、侮辱英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三、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五、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烈士近亲属有权依法对侵害英烈名誉行为提起诉讼
八、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合理回应和批评不构成侵权
十、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
——依法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居住权益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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