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22〕2 号文件关于 " 探索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拓宽生态补偿渠道 " 的要求,三都县检察院结合该县林业碳汇项目试点县的契机,以公益诉讼能动履职为基石,不断探索可替代性生态修复新方式,助力推进碳中和修复生态环境。
2022 年 4 月初,白某明、白某仁以修缮房屋为由,二人口头达成由白某仁出资山林树木,白某明负责采伐该林木,事后各分一半树木的意愿。同月中旬,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白某明擅自持手锯、柴刀到三都县普安镇燕高村二组 " 猴子岩 " 坡(地名)对白某仁山林进行采伐。经林业调查、测算:该被采伐山林森林类别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林木总蓄积量 15.0297 立方米,林地面积 3.86 亩,林木 90 株,滥伐林木经济价值 10164.58 元。
10 月 27 日,三都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监督听证全过程,提升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和公正性。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白某明、白某仁滥伐国家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概况及三都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白某明、白某仁出具的《调查报告》、《补充鉴定报告》,认为白某明、白某仁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二人自愿签订《生态修复承诺书》《碳汇认购申请书》《碳汇补偿认购协议书》,并依据上述文书认购价值 10370.84 元林业碳汇量,以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人员通过自愿认购 " 碳汇 " 用以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 " 生态司法 + 碳汇 " 办案方式,实现了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办案资源、节约劳动时间,对促进 " 双碳 " 目标实现,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听证会后,为确保白某明、白某仁二人认购 " 碳汇 " 的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并及时实现,经过普法教育、释法说理,二人与三都县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根据三都县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认购价值 10370.84 元林业碳汇量,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段筠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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