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带您了解退市制度 | 系列音频第十四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形?
一是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三是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为什么要增设“造假金额 + 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对于本次改革增设“造假金额 + 造假比例”退市标准,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少部分公司存在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丧失基本的诚信,对投资者信
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其内部组织机构运行不规范,内控失效,已不适合作为公众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有必要将其退市以维护市场秩序。
(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内容取代独立判断或据此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华创证券不对投资者依据本音频内容进行投资引发的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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