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12-16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钱财,妻子能否要回?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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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冰城 +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丈夫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多次转账,最终被妻子发现,妻子有权利讨要回丈夫赠与情人的钱吗?2022 年 12 月 16 日,南岗区法院法官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来告诉大家丈夫对情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女子将丈夫和 " 小三 " 告上法庭

市民杨晓蕾(化名)与吴罡(化名)于 2007 年登记结婚。2020 年至 2021 年,杨晓蕾发现吴罡收入明显减少。经杨晓蕾多次追问原因,吴罡告知杨晓蕾实情:2020 年,吴罡与余莉(化名)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吴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余莉人民币 6 万余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杨晓蕾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吴罡、余莉一起告上了法庭。杨晓蕾认为,在原告与被告吴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余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吴罡单方的赠与行为,事先未经原告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原告的追认,且该赠与行为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要求确认吴罡对余莉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庭审中,余莉辩称,吴罡追求自己时告知自己其已离婚,自己方才接受了吴罡的追求。二人交往期间,吴罡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中,部分是吴罡通过自己网上购买男士衣裤、男士手表等男士专用生活物品以及吴罡文身店内使用的家具、专用复印转印纸等经营用品,部分用于吴罡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的房租、饮食、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开销,且自己亦经常通过微信转账给吴罡。

余莉还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中 " 谁主张,谁举证 " 的原则,杨晓蕾应当明确举示哪笔款项系吴罡对自己的无偿赠与,若无法明确区分各笔款项用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需对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晓蕾与吴罡于 2007 年 9 月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自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吴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余莉支付款项 33 笔共计 37838.99 元(其中 2021 年 7 月 30 日支付 10000 元,2021 年 2 月 13 日支付 10001 元,其余款项数额较小,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在此期间余莉亦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吴罡支付款项 18 笔共计 10572.1 元(数额较小,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吴罡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余莉支付 22611 元(2021 年 5 月 14 日转账 10001 元、8 月 18 日 210 元、10 月 25 日 1400 元、12 月 14 日 10900 元、2022 年 2 月 12 日 100 元)。

以上共计 60449.99 元。2021 年期间余莉与吴罡租赁房屋共同居住,余莉在此期间支付房屋租金 4990 元。2020 至 2021 年期间余莉淘宝账号消费男性物品共计 6557.26 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罡在其与杨晓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余莉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吴罡的这一情况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吴罡的这一行为应予以谴责。

杨晓蕾系吴罡的合法配偶,吴罡与余莉婚外同居,该行为本身已对杨晓蕾造成伤害,吴罡又向余莉赠与款项,赠与行为无疑又损害了杨晓蕾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现杨晓蕾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吴罡向余莉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余莉返还财产,杨晓蕾的这一诉权应予以保护。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问题。考虑到吴罡向余莉赠与款项是分多笔,并基于不同目的给付,因此要认定这些赠与行为是否违反了家事代理权,需要根据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

" 小三 " 被判决返还原告 3 万余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吴罡向余莉赠与的款项主要分二类,第一类款项,系吴罡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吴罡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支付 10001 元、2021 年 12 月 14 日支付 10900 元;通过微信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支付 10000 元、2021 年 2 月 13 日支付 10001 元,上述四笔款项共计 40902 元,数额较大,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已经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余莉亦未出示证据证明上述钱款的用途,原告主张确认该项赠与无效,应予以支持,因余莉通过淘宝账号为吴罡支付个人消费 6557.26 元,故本院支持余莉返还杨晓蕾款项 34344.74 元(40902 元 -6557.26 元)。

第二类款项,系吴罡向余莉微信或建设银行转账的款项,这些款项分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较小,共计 19547.99 元(60449.99 元 -40902 元)。余莉在此期间亦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支付吴罡 10572.1 元及支付房屋租金 4990 元,共计 15562.1 元。考虑到吴罡与余莉共同生活居住,已经发生的日常生活消费要求余莉一人返还,确有不公,也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相符合,故此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2022 年 6 月 28 日,南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吴罡与被告余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余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晓蕾款项 34344.74 元;驳回原告杨晓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 " 第三者 " 的行为被认定无效

南岗法院哈西法庭副庭长蒋月姣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上述条款均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条款明确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 " 第三者 ",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 " 第三者 ",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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