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在 12 月 27 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这意味着,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五次修正。
现行民事诉讼法至今已经过四次修正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 1991 年 4 月 9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以后,至今共有四次修正。
这四次修正分别为: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五次修正含涉外编的修改和非涉外编的修改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面临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在 12 月 27 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 28 处调整,涉及 29 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 16 条,修改条文 13 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内容。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扩大回避适用范围、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调整上诉状提出的方式、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来源 | 羊城晚报 • 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诗洁
校对 |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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