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食品发霉变质,或者存在异物,商家却拒绝退款、赔偿,这时应该怎么办呢?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买到发霉果冻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
刘某家住在长春市南关区的某小区,平时他经常在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商品。去年 6 月的一天,他再次光顾了这家超市,并选购了多种商品,共计花费了 73.8 元,其中包括一袋价格为 3.5 元的橘子味果冻。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桃源法庭审判员 高薇
刘某回家食用时发现该果冻已经发霉,肉眼可见霉菌呈灰绿色,且包装袋内有果冻漏液,刘某顿感恶心,并在接连几天食欲不振、腹痛腹泻有症状。
刘某认为,自己出现不适是因为食用了变质的果冻所致,遂找到了超市老板,要求退货、赔偿。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桃源法庭审判员 高薇
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并且赔偿 1000 元,但超市仅愿意赔偿 200 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桃源法庭审判员 高薇
刘某认为自己购买到了变质发霉的食品,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超市来赔偿 1000 元,但是超市负责人认为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均是经过质检的,而且有合格证标识,且没有过保质期,所以说仅同意赔偿 2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超市购买果冻,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该果冻凭肉眼可观察到发霉变质,超市未对货品质量仔细检查,未将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超市未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承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责任。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桃源法庭审判员 高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损失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刘某 3.5 元购货款并支付 1000 元赔偿金。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