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2023-03-28
漏税被罚12万,这个品牌不少人都吃过……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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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海关官网,3 月 17 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 " 好丽友 "),因进口货物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 22.29 万元人民币,被天津海关罚款 12.25 万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天津海关官网

全文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撰洪

住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 1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7974D

2022 年 8 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预拌粉 3 票共计 135000 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221000061783、020220221000168924、021720221000066328,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1901200000,进口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 13%,申报 CIF 总价格 114075 欧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1102200090 项下,进口关税税率 40%,增值税税率 9%。当事人进口货物向海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222857.56 元。

以上行为有 021720221000061783、020220221000168924、021720221000066328 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书面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2.2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报道,针对此事,3 月 27 日好丽友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货物商品编码申报有误而被海关处罚,对此,我司深表遗憾。"

好丽友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进口预拌粉因工艺、成分的不同对应海关商品编码、税率亦不相同。因我公司对该批次预拌粉分类方式理解不准确,故而导致事件的发生。我公司完全接受天津海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处罚,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来源:广东民生 DV 现场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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