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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张立馨
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我省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按此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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