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1 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发布会,在典型案例中通报了一例省级官员死亡后违法所得追缴的经过。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 年 9 月 20 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 9 月 30 日因病死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 278 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 155 件物品、2300 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 310 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 160 个证人、170 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
2016 年 12 月 2 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
2017 年 7 月 25 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 30 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 1265 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 135 件。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依法没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 " 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 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
此前报道
2021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这起 "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
图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图为检察员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2014 年 9 月 20 日,某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 9 月 30 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检察院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 10 月 19 日,江苏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检察院办理。
相关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生前是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曾任 A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B 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了解,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任润厚亲属 3 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此外,检察机关查清了任润厚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首先是涉嫌受贿犯罪事实。2001 至 2013 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 A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 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 70 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 123 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其次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2000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 3100 余万元,港币 43 万余元,美元 104 万余元,欧元 21 万余元,加元 1 万元,英镑 100 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 155 件。
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 1835 万余元,港币 800 元,美元 1489 元,欧元 875 元,英镑 132 镑;物品 20 件。其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 1265 万余元,港币 42 万余元,美元 104 万余元,欧元 21 万余元,加元 1 万元及物品 135 件不能说明来源。
2016 年 12 月 2 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 年 6 月 21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 7 月 25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 30 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 1265 万余元、港元 42 万余元、美元 104 万余元、欧元 21 万余元、加元 1 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 135 件。
据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申请没收。
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任润厚因病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涉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同,违法所得没收作为特别程序主要解决涉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
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任润厚本人及其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任润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通过对涉案 270 余个银行账户存款、现金、155 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对 160 余名证人复核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任润厚家庭财产的支出和收入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将任润厚家庭的购房费用、购车费用、女儿留学费用、结婚赠与及债权共 929 万元纳入重大支出范围,计入财产总额。
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向任润厚的亲属调查询问财产和支出来源,并根据其说明情况向相关单位、人员核实,调取相关证据。
对于相关证据证实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合法来源 1806 万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黄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家庭重大支出数额,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作为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任某二对于检察机关将任润厚夫妇赠与的 50 万元购车款作为重大支出计入财产总额,提出异议,并提供购车发票证明其购买汽车裸车价格为 30 万元,提出余款 20 万元不能作为重大支出,应从没收金额中扣减。
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不应扣减,并在出庭时指出:该 50 万元系由任润厚夫妇赠与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确,且任润厚家庭财产与任某二家庭财产并无混同;购车费用除裸车价格外,还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任某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结余部分返还给任润厚夫妇。因此,其主张在没收金额中扣减 20 万元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该意见被法院裁定采纳。
最后,经审查认定,依法应当申请没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为人民币 1265 万余元、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冻结在案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为人民币 1800 余万存款、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 1800 余万元存款产生了 169 万余元孳息,关于如何确定应当没收的孳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按该笔存款总额中违法所得所占比例(约 1265/1800=70.2%),计算出违法所得相应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请没收,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该意见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
来源 中宏网综合
编辑 王欣 / 编审 邓文盈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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