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公主岭市的孟某在公园散步,突然窜出一条狗,躲闪之下他出于惯性向前一摔,一下压在了迎面走过来的老人陆某身上,这一压把陆某压成了骨折。这个责任该咋算?一起看看公主岭法院如何裁判。
2022 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公主岭的孟某像往常一样,在晚饭后来到了家附近的一个公园遛弯儿,可好巧不巧,走着走着这路上突然窜出了一条小狗。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赵中庆
孟某是出于这种下意识的就是应激反应,就向前摔倒了,这个过程中就摔到陆某身上了,坐到陆某腿上了,这一下起来之后陆某就不敢动了,紧急打了 120、110,把陆某送到医院去了,一诊断一看,陆某当时腿就骨折了。
事后,俩人对于这医药费该咋算一直没谈拢,无奈下,陆某诉至法院请求裁定。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的伤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致伤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
这个事我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可能完全在于我自己。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赵中庆
陆某觉得我这来的无妄之灾,在这散步散步腿一下子被砸折了,感觉自己很憋屈,孟某说我也没办法,突然来个狗,我也是不小心摔倒了。
要说这事如果发生在其他人身上或许不一定会这么严重,可孟某本身的体重就有 200 多斤,天天散步也正是为了减肥,而陆某则已经年近七旬,身体本身就不太好。这两人碰到了一起,才出现了这样的后果。事发后,二人也曾尝试寻找狗的主人,但却一无所获。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赵中庆
这个狗没有牵引绳,在镜头中出现跑过去就跑没了,也不知道是流浪的狗还是别人饲养的狗。作为孟某来说,他被狗摔倒做出来这个动作是他下意识的,应激的本能反应,向前扑倒也是根据物理惯性不得不做出的,他没有想到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所以我们认为他主观上是没有任何过失和过错的。
孟某没有过错,骨折的陆某更谈不上有责。最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1186 条中,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损失应由双方依法分担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赵中庆
最终孟某向陆某支付医药费等其它费用共计两万六千余元。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