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千莘莘学子寒窗苦读十二载,只为今朝圆梦。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日来临,兰州市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典型案例,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高考是国家考试,诚信应考,不要动 " 歪脑筋 " 找 " 枪手 ",也不要妄想携带电子产品 " 作弊 " 这样会触犯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家长和考生们,务必提高警惕,谨防网上涉考虚假宣传,防上当受骗。
法网恢恢 代替他人考试触犯刑律
2021 年 5 月 29 日 9 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安宁区某大学内紧张有序地进行。考场内,待考生全部落座后,监考人员逐一查验考生身份。当查看到张某时,监考人员发现,虽然张某本人与其所持的准考证照片上的人均戴了眼镜,但仔细观察,二人样貌并不一样。经过再三比对,监考人员发现张某与其所持证件上的人并不是同一人,遂将张某带到考务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在考务办监考人员与巡考人员的询问下,张某说出了其代替他人考试的事实。
经过审查,张某代替赵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在进入考场后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系犯罪未遂;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张某、赵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公开听证多方同意后,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安宁区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赵某作出了从宽处理决定。
网上虚假宣传都是 " 钓鱼 " 别 " 上钩 "
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高考期间在网上散布涉考虚假信息,传播 " 高考真题答案 "" 分数提前查询 "" 获取补录名额 " 等具有诱惑力的宣传,但诱惑越大陷阱越深。
不法分子称能提前查分、提供 " 真题 ",这都是不可能的事情。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各类培训机构根本不可能保证考生 " 包过 ",也不可能提供 " 真题 "。考生切勿听信虚假宣传,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提前查分更是无稽之谈,这只是骗子骗钱的幌子,你一旦 " 上钩 " 骗子会通过短信发送带有病毒的虚假查分链接,一旦点击进入,病毒将自动植入手机,获取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骗子还会谎称获取补录名额的方式骗你 " 上钩 ",谎称可通过花钱 " 打点 ",为考生获取高校的补录名额,直接骗取钱财。另外,就是骗子会伪造录取通知书实施诱惑,诈骗分子假冒高校招生人员向考生寄送虚假录取通知书,然后直接骗取钱财。
检察官普法: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 " 枪手 ")、介绍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试者、替考者、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考试属于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 "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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