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市人民法院甘棠人民法庭为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黄某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不久,该法庭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经调解员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以调解失败而告终。
之后,被告余某某对原告黄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5 月 21 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余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为防止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申请人黄某某向黔西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申请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审查,及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向被申请人余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同时,承办法官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了被告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法官提醒: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请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电话或向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拒绝一切家庭暴力行为,这些事实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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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看见毕节综合黔西市人民法院、央视新闻
编辑 周欢 / 编审 邓文盈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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