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2021 年 12 月,张某与某家政中心及家政员刘某签订了三方合同,聘用刘某为育婴师照顾张小某,同日一次性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费 800 元。22 年 5 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刘某约定再由刘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家政服务,但张某未与家政公司续签合同,也未支付中介费用。
22 年 6 月,刘某在准备早餐的过程中不慎将张小某烫伤,张小某先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 20 万余元。张某要求刘某和家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中心收取劳务介绍费后与张某、刘某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家政中心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最后,仙桃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0 万余元。
来源:大众网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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