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如皋的王女士最近糟心不已,原来她本以为买到了心仪的商铺,几个月后却发现居然 " 货不对板 " ——签下的竟是另外一套商铺。6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 " 乌龙 " 购房纠纷做出了判决。
花 160 万买了商铺
2022 年初,王女士在某商业广场闲逛时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临街商铺。2022 年 3 月 6 日,经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带看多间商铺后,王女士最终选中一间电梯东侧朝南商铺(现场无门牌,实际编号为 B3 幢 106 号)。当天,王女士和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王女士自愿认购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 B3 幢 108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 52 平方米(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单价 37387 元 /㎡,购房款为 1944124 元。
2022 年 3 月 14 日,王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 : 王女士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 B3 幢 108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 52.31 平方米,单价为 32000 元,总价 1673920 元。该合同中附有 " 房屋分层平面图 " 一份,载明 B3 幢中包括 106 号和 108 号在内的各商铺的门牌号和具体位置。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对自己的选择非常满意,多次邀请亲友到现场查看。2022 年 4 月 10 日,王女某经多方筹集资金终于向该公司交完全部购房款。王女士开始计划着房屋交付后的装修和招租问题。
心仪的商铺却成了别人的
然而,没曾想,6 月 15 日晚,王女士再次来到某商业广场散步时,发现自己选中的商铺已经贴上了招租广告。难以置信的王女士立即拨通了广告上的号码。对方表示其在 2021 年 12 月已购买了 106 号商铺,目前正准备出租。这些话令王女士一夜无眠。
第二天一早,她就找到房地产公司,质问为什么自己前期看中的商铺与所签商铺不一致。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其购买的是 108 号商铺,106 号商铺早在去年 12 月份已经销售,建议王女士考虑重新选一间商铺。
后因双方对于房屋单价和位置等不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坚决要求退房。该公司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上可以区分 106 号和 108 号两个商铺的位置,王女士是故意找理由毁约。2022 年 7 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如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公司返还王女士购房款 1673920 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公司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1.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2. 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 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虽然有 108 号店铺的具体位置,但店铺现场并未标记门牌号。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王女士从首次看房到签订合同后带亲友看房都认为自己购买的是 "106 号 " 店铺,其主张错误购买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认定王女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行使撤销权。
购房是一件人生大事。开发商销售现房应及时安装好门牌号,并在合同中对房屋的位置和房号作出明显提示,避免因销售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出现漏洞。而购房者要对自己付出的 " 真金白银 " 负责,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认真审核房屋的基本信息,避免乌龙购房事件的发生。
通讯员 章杰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李凯波 编辑 陈海静)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