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好动是天性,而随着运动、玩闹,幼儿意外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就拿在幼儿园来说吧,轻微的伤痛园方能够及时解决,但当遇到重的伤害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起一场法律纠纷,那么,孩子在校受伤,到底该由谁来担责呢?
2021 年,家住和龙市的美美刚好年满 3 岁,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纪,为了给女儿选一个满意的幼儿园,美美的父母也是多方考察,可即便是如此精挑细选,意外还是发生了。
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今花
在这个幼儿园上了差不多一年,去年夏天的一天,在上学期间,美美吃完间食准备上课前,老师让孩子们准备上课用具,因洗漱台附近地面上的水没有及时清理,美美不慎踩到水滑倒,正好撞到了一旁的柜子。
美美当即大哭起来,幼儿园老师立即通知了家长,并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今花
经医院诊断,美美左侧小腿胫骨骨折。后来,因为赔偿意见不一致,美美父母将某幼儿园诉至和龙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三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依据美美父母的委托,对美美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
原告 代理人
经鉴定,本案原告本次受伤不构成伤残,根据相关评判伤残的规范,原告应该构成伤残,且存在后续治疗。
被告 幼儿园代理人
我们只能以鉴定书(为标准赔偿)。
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人
本次意外事故中,幼儿园已尽到教育机构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美美是一名 4 岁的孩子,尚不能对地面湿滑等危险情况进行预判及防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幼儿教育机构,应对美美的安全尽到注意及保障义务。
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今花
庭审中,被告某幼儿园的老师证明了孩子确实是因地面有水导致的摔伤,同时,被告某幼儿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被告某幼儿园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法院判决,幼儿园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美美各项损失共计 24892.59 元。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