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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按照征求意见稿,2024 年 1 月 1 日我省将全面实现全省基金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及联系方式发送至 nkrsjbgs@163.com。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层快递网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按照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进行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等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 0.2%、0.4%、0.7%、0.9%、1.1%、1.3%、1.6%、1.9% 的基准费率标准。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以下简称 " 四煤城 ")根据当地实际,暂自行确定辖区内煤炭企业基准费率标准,但不得低于 2.85%,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制定。以抢险救灾、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参保按第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1.9% 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总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的 0.1%。对其它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按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 0.7% 执行。按照 "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 原则,当全省基金累计结余低于 12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我省执行统一的费率浮动政策,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的缴费费率标准,具体浮动范围为,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 四煤城 " 辖区内煤炭企业及以抢险救灾、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等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 或向下浮动至 80%、50%。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统一待遇标准和调整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下简称 " 待遇计发基数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保持一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 2023 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市(地)、行业企业等,仍按本地(含行业企业)2023 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执行,直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地(含行业企业)2023 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
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待遇,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统一待遇调整办法。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跨参保地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统一调整。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 8 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 21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法定时限、工作流程和文书内容及格式,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地应建立健全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工伤认定疑难案件。组建全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地)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市(地)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需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初审、调查核实、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及文书送达等工作。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市(地)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及复查鉴定,分别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 收支两条线 ",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地应当对历史结余基金(包含社保机构支出户、本级财政专户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进行清算,各账户基金结余全部限期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 " 省级财政专户 "),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可于到期日将到期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同时并入省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各地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户。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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