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08-08
在露台施工时工人坠亡!业主、承揽人被判担责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renwen1.html

 

工人在露台施工时不慎坠楼身亡,业主及承揽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月 8 日下午,在无锡某居委会内,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正在公开宣判。现场,多名代表委员、小区居民代表以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庭审。

高先生是某小区业主,他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楼栋的六楼和七楼。2022 年 10 月,高先生想要在七楼的露台上搭建一个遮阳雨棚,他找到小王为自己装修。这活儿只有小王一个人干还不够,于是,小王来到劳务市场找到老李一起干,约定报酬按每天 260 元的标准结算。

施工那天,小王和老李一起来到高先生家七楼的露台上。老李踩在 1.7 米高的铁质人字梯上,为小王传递材料。但一个不注意,未佩戴安全绳的老李一个重心不稳,从梯子上摔了下来,直接跌落在三楼住户家的平台上。后来,老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老李的家属认为,高先生作为业主将施工交由没有资质的小王,存在选任过错;小王作为雇主在明知老李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放任其施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另外,小区物业公司明知案涉施工地点为公共区域而没有进行阻止,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

为此,老李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先生、小王、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40 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无锡新吴法院认为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老李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业主高先生、承揽人小王或物业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高先生是案涉遮阳雨棚施工工程的定作人,小王是该工程的承揽人,老李是小王雇请的劳务者。

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此类施工工作,应当能够预见到在攀爬人字梯站在高处作业时存在安全风险,但其在施工时却拒绝佩戴小王为其提供的安全绳,自身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坠楼身亡,是该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王作为承揽人,对现场施工安全负有管理和保障责任,但他在明知案涉施工区域的安全护栏被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而且在老李未佩戴安全绳进行施工时未予以劝阻和制止,放任其冒险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高先生作为定作人,应当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安全,但其在承揽人施工前自行拆除了露台处的安全护栏,致使施工区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也存在过错。

因事发露台为高先生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区域,该区域具有私密性和独立性,他人无法随意进出,不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职责,无须承担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李自己承担 60% 的责任、小王承担 35% 的责任、高先生承担 5% 的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买房装修入住本就是一桩喜事,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出现装修事故,那么不仅喜事会变成糟心事,甚至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装修工程中,作为交付工程的一方,即定作人,要注意审查承接工程一方的资质,应当将工程交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装修公司施工,同时双方要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合同中应对施工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作为工程承揽一方,即承揽人,对施工活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安全要尽到保障义务,在提供劳务一方冒险作业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劝阻。

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身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将自身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地。

现代快报 + 记者 朱鲸润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谢静姝)

相关标签

事故 物业公司 安全隐患 身亡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