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08-09
为了“尝鲜”,无锡这3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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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嫩美味的河鱼是

许多市民舌尖上的最爱

有的人为了 " 尝鲜 "

有的人为了赚点蝇头小利

铤而走险

使用禁用工具

在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2023 年 6 月 13 日

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

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因非法捕捞太湖虾

被依法判处拘役 4 个月至 5 个月

缓刑 6 个月至 8 个月

2022 年 4 月的一天,周某某主动找到胡某某、朱某某,提出到太湖捕捞太湖虾卖钱的想法。胡某某、朱某某 2 人明知太湖退捕后不能捕捞,但还是同意加入,3 人一拍即合,并明确了分工。

周某某负责驾驶船只、购买地笼网、销售鱼虾,胡某某负责提供船只、挑拣鱼虾,朱某某负责收放地笼网。

几日后凌晨,3 人驾驶船只至太湖宜兴水域,按照事前分工,使用地笼网捕捞,后将捕捞到的白虾、大虾、鳗鱼等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尝到甜头的 3 人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共同非法捕捞 10 余次,违法所得 3 万余元。

2022 年 5 月 25 日凌晨,公安机关会同太湖渔政大队在太湖岸边巡查时,抓获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周某某,查获非法捕捞的太湖鱼虾 23.5 千克,同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随后,其他 2 人相继投案自首。

归案后,3 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朱某某分别退赃 3 万元、2500 元。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阶段,检察官仔细翻阅卷宗,核实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的基本事实,建立相对固定的捕、销合作关系,有着明确预谋和分工,共同合作形成非法捕捞渔获物完整利益链条。

同时,通过对证据梳理,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对周某某非法捕捞销售数额证据存在遗漏,收赃人与嫌疑人关于销售数额未完全吻合,朱某某还参与了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

在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后,针对周某某等 3 人销售数额问题,检察官对周某某及收赃人进行讯问,让双方对转账金额一一确认,最终确定涉案水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针对朱某某参与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着重引导公安机关结合朱某某、王某某供述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找到其他共同行为人及收赃人员,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及时固定朱某某参与王某某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

国家施行禁捕、退捕政策,规定禁用渔具和方法旨在保护太湖内的各类水生生物资源以及其所属环境。周某某等人在太湖宜兴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宜兴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本案中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害进行专家评估,经鉴定,水生生物损害共计 13 万余元。

据此,2023 年 3 月 10 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的行为赔礼道歉。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2023 年 4 月 24 日,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赔付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共计 14 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温馨提醒

非法捕捞既损害资源、破坏环境

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请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切勿贪图一时美味

以身试法

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无锡博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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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太湖 检察官 姑苏 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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