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消息,近期,云南、西藏、广东、山西等地接连发生醉驾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 7 月 25 日 23 时 14 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粟坡县河滨路行驶时,车辆向左驶出道路,撞击路边混凝土护栏后坠入河内,造成车上 4 人死亡、1 人受伤。经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35.9mg/100ml。
◆ 7 月 28 日 5 时 42 分许,仁增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核载 5 人,实载 7 人),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境内行驶至 G349 国道 1523 公里加 600 米处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车上 4 人死亡、3 人受伤。经检测,仁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60.7mg/100ml。
◆ 7 月 29 日 2 时 20 分许,冉某醉酒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核载 2 人,实载 3 人),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沿惠泽大道逆向行驶至一条龙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 3 人死亡。经检测,冉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201mg/100ml。
◆ 8 月 7 日 20 时 32 分许,郭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 X679 县道行驶至鳌街村南路段时,车辆驶入对向道路碰撞 6 名行人,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经检测,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08.6mg/100ml。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既害人也害己!请广大驾驶人吸取上述事故教训,牢记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切勿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 GB19522 —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 ) 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营运车辆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 5000 元,记 12 分,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并且 5 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吊销驾照,10 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贵州交警
编辑 王欣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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