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嫩江大桥
收费站开通收费的批复
吉政函〔2023〕49 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嫩江公路大桥收费站开通收费的请示》(白政文〔2023〕28 号)收悉,鉴于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黑龙江段即将建成通车,为发挥嫩江大桥陆上交通枢纽作用,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嫩江大桥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18〕65 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嫩江大桥收费站对通行于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嫩江大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其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42 号)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
二、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 号)规定的一类标准执行。
三、收费期限为 30 年,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53 年 10 月 31 日止。
四、嫩江大桥收费站为经营性收费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 年 8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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