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人人受益,但有些人因一时的贪嘴以身试法,最后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8 月 16 日,被告人吴某为满足个人食欲,在三穗县长吉镇某村的河流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小河鱼。当日凌晨 2 时许,吴某被三穗县公安局长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 130 条(净重 1350 克)、电鱼机 1 台、水鞋 1 双,竹笆篓 1 个。
判决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电鱼机 1 台、水鞋 1 双,竹笆篓 1 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广大群众要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 天柱县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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