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并要求确保各项待遇于 2023 年 9 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一)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 按伤残等级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109 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105 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95 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 81 元。
2.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20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30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40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50 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 10 年的,再增加 10 元;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再增加 20 元;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再增加 30 元;满 30 年及以上的,再增加 40 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 3786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 3029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 2272 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46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39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 6 元。
通知要求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 2023 年 9 月底前落实到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一审丨金露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总值班 汪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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