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
伊通河流域北北段项目
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区政府为征地主体,拟对长春市宽城区伊通河流域北北段项目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伊通河流域北北段项目勘测定界图规划红线范围内(以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 年第 66 批次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改善城中村村民居住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六、禁止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
七、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征收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 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其他事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8 月 29 日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长双府征预告〔2023〕11 号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双阳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对如意湖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 吉政办明电(2009 ) 28 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实施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 长双府发[2019 ] 21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 [ 2021 ] 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工矿仓储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位置及范围
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黄家村、黑顶子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公告,以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时间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实施。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 [ 2020 ] 15 号),本次征地为 3 类区,补偿标准每平方米 75 元。
八、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原则
按照双阳区政府《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双府规【2021】1 号执行。
九、被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本次征收涉及土地位于齐家镇三姓、长兴村、长泡村、李家村、广生村,奢岭街道五星村,占地总面积 0.3169 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 0.3169 公顷,建设用地 0 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涉及被征收农户 2 户,具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公布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原则
(一)温室和大棚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依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 [ 2020 ] 15 号)执行,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2)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在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的,只对温室大棚或者温室大棚内的地上物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更改。
(二)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青苗补偿依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 [ 2020 ] 15 号)执行,耕地上的青苗按照 2 元 / 平方米给与补偿,树木、苗木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补偿原则:
(1)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部门关于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花卉、观赏花木等,凡有移栽价值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付移栽人工费和树苗、花卉损失费;没有移栽价值的,按照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判断是否有移栽价值的标准:但凡移栽补偿方式的人工费和损失费之和大于非移栽补偿方式的评估结果,或被征收人没有场地可供移栽的为没有移栽价值。
(3)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一、签约期限及补偿登记期限
1、签约期限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
2、补偿登记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
被征收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 30 日内,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十三、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8 月 30 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公主岭至二龙湖旅游公路(公主岭至建设村段)项目用地建设,拟征收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办事处靠山村;南崴子街道办事处安家窝堡村、大泉眼村;二十家子满族镇边沿村(高台子村)、二十家子村、小山村、南山村、西地村;龙山满族乡沿河村、仙山村、建设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办事处靠山村;南崴子街道办事处安家窝堡村、大泉眼村;二十家子满族镇边沿村(高台子村)、二十家子村、小山村、南山村、西地村;龙山满族乡沿河村、仙山村、建设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面积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8 月 22 日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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