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26 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60%。
(三)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500 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 500 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 600 元。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二、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次均(日均、月均)统筹基金报销金额限制。
三、政策前后衔接
本通知规定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3 年 10 月 1 日— 12 月 31 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各统筹区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三级医疗机构的,可延续执行现行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 年 8 月 30 日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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