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3-09-08
贵州一烤鱼店使用地沟油!老板领刑、罚32.4万余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记者从贵州省检察机关获悉:一烤鱼店老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售卖最终获刑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32.4 万余元,烤鱼店老板承担刑事责任是他咎由自取,关键是如何判罚他赔偿,这是对检察机关一种考量,让店老板赔偿 32.4 万余元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案发:烤鱼店使用地沟油

2022 年 5 月 10 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烤鱼店进行日常现场检查中发现,烤鱼店库房内进门处靠右侧有一桶棕黑色的油脂,库房最里侧发现有一个铝制桶,桶内装满食物残渣,烤鱼店炒制配菜的厨房里发现约为 70 升的棕黑色油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烤鱼店进行查封并决定立案调查,7 天后,案件移交送公安机关。

2022 年 6 月 2 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月 17 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23 年 2 月 7 日,公安机关侦查后向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烤鱼店老板聂某某。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在七星关区招商花园自营烤鱼店内,为节约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后过滤 " 地沟油 ",用新油与 " 地沟油 " 混合炼制后制作烤鱼。经鉴定,涉案棕黑色油脂中铅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检察官审查发现,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于是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该案,组织团队成员从该案违法犯罪行为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销售时间跨度长、具体销售数额、证据时效性等方面多次进行分析论证。认为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七星关区检察院决定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同时该院成立了地沟油案专项办案组。

问题:烤鱼店卖出多少鱼?

据聂某某供述,其从 2021 年 8 月就开始经营烤鱼店,那到案发时的一年多时间,烤鱼店总计生产出多少地沟油?卖出多少烤鱼,得了多少钱?惩罚性赔偿金该如何算?

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及书证进行了核查比对分析,发现该烤鱼店没有收银系统,日常收支由聂某某的大嫂冉某做手工账,现场只查获了一本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至 5 月 9 日期间的手工账本(之前手工账本已无法查证),营业收入为 100.76 万元。

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烤鱼店营业收入中包含未使用地沟油制作的土鸡爆大虾、牛肉爆大虾、酒水饮料等费用,无法从中区分出销售烤鱼与其他菜品的价格,如果以总营业额作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显然不够客观公正。

由于聂某某生产地沟油制作烤鱼时间长,单人作案,方式比较隐蔽,手工账本只记录了一段时间的收支账目,记录并不完整,且每天只记录收入和支出账目总账目,并没有每一笔的支出明细,无法计算出这段时间销售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的销售金额。

检察官同时根据聂某某的讯问笔录,发现烤鱼店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后的 " 地沟油 ",按照 1 比 3 的比例加入新鲜的大豆油,在熬制的过程中加入大葱、花椒等香料。检察官了解到新鲜的大豆油是从桂花市场一店面购买,通过询问供油商、提取交易记录固定证据。

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可以根据购买的大豆油的数额及在制作过程中地沟油和大豆油使用比例计算出这一段时间的用油量,从而计算出生产 " 地沟油 " 的总价值。但是,由于 " 地沟油 " 没有单独计算价格,用这种计算方式也无法认定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的销售价款。

询问笔录中称,烤鱼店按活鱼毛重每斤 40 元的价格卖给顾客,配菜不算钱,长期以来聂某春一直给该烤鱼店配送活鱼,能否通过购买活鱼的价格来推算销售烤鱼的价款?

检察官找聂某春进行询问这段时间向该烤鱼店销售的活鱼数量,因聂某某与聂某春是同乡,了解到的情况对计算也不利。

经过检察官进一步宣讲刑事政策,聂某春最终如实陈述,他这一段时间给聂某某送的都是江团鱼,每次送活鱼的时候都是冉某线上支付的,聂某春提供了他与冉某的支付交易记录以及每斤销售烤鱼的价格。

最终,聂某春出示烤鱼店给付的活鱼鱼款共计 12985 元,按照当时江团鱼每斤 16 元市场价格计算,聂某春出售给聂某某的烤鱼店的江团鱼重量共计 811.56 斤。通过计算,这段时间销售使用 " 地沟油 " 制作烤鱼的价款合计为 3.2 万余元。

结果:判罚十倍赔偿金

2023 年 3 月 28 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以聂某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聂某某承担赔偿金 32.4 万余元。

为确保认定事实准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在提前介入阶段,在对地沟油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依法提出对提取的地沟油进行鉴定的引导侦查意见,针对地沟油的定性问题,向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专家咨询,根据食品安全法," 两高 " 司法解释等规定,地沟油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物质,以餐厨垃圾回收加工并使用的油应为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且通过鉴定检出有毒、有害物质。

该案系七星关区首例生产地沟油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了通过该案警醒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七星关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就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进行反复沟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4 月 21 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聂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出示的证据及认定的销售金额未持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5 月 10 日,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3 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聂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 32.4 万余元。

来源 天眼新闻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相关标签

地沟油 检察官 检察院 检察机关 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