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连日来,盐城市连续下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的通知》等购房利好政策。
8 月 28 日,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通知》明确,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8 月 30 日,盐城市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盐政办发﹝2023﹞31 号)提及,要稳健发展住房消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且不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试行一年)。支持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各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给予购房人团购优惠价格 "。
9 月 6 日,盐城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的通知》。《通知》强调,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 12 个月,超过 12 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结算凭证安置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和已实施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安置房源无法落实的房屋征收项目。
奖励标准包括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自出具结算凭证之日起 3 个月内购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为准),奖励标准从 10% 调整为 15%,在第 4 个月至第 6 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从 10% 调整为 12%,在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不变,仍为 10%;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二手房的(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奖励标准从 10% 调整为 5%;结算凭证奖励资金仍然在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使用方式是什么?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开具多张结算凭证,一张结算凭证最小面额不低于补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开出的结算凭证总金额为奖励比例计算基数。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仅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扣除安置房款后,剩余补偿资金可以出具结算凭证,安置房预扣款和临时安置补偿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被征收人可以使用结算凭证资金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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