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0-07
男子骑电动车被撞,与车主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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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爱国 记者 季雨)最近,南京市民李女士碰到一件让她头疼的事。李女士驾车与赵先生骑的电动车相撞,赵先生因此受伤。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李女士与赵先生达成赔偿协议。可是协议达成后,赵先生觉得自己伤情变得严重,想要反悔追加赔偿。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东山中队接到一起 12345 群众诉求,赵先生称自己被撞伤,要求对方赔付医药费。9 月 27 日下午 5 点多,在东新南路桃园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简易交通事故。李女士驾驶小轿车,在掉头时将骑乘电动车的赵先生撞倒。李女士赶紧下车询问其有没有事,并提出带其去医院检查身体。赵先生称自己没事,主动要求与对方 " 私了 "。李女士觉得还是要报个警,免得出什么差错。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责任明确,在民警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协议。赵女士支付李先生 400 元后,当事人离开现场。

第二天,赵先生主动到东山中队称当晚发现自己腿部肿胀淤血,要对方追加赔偿医药费。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官联系了李女士,经双方同意到达中队进行再次协商。最终在民警的再次见证下,李女士同意追加支付赵先生 300 元的医药费,共计 700 元。李女士明确要求赵先生不能再反悔,双方均无异议,签订赔偿协议,并签字按手印。

没想到的是,10 月 5 日,赵先生再次打电话给李女士,称 700 元赔偿不够,需要再加钱。李女士对赵某的再次反悔行为很不满,拒绝了要求,于是赵先生拨打了 12345 热线。

民警告知赵先生,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时起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对方已经支付赔偿款,李女士对赵先生再追加索要赔偿已经明确拒绝,赵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协议。

民警科普,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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