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媛 记者 王菲)" 我对这笔贷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什么要我还钱呀?" 近日,徐红发现自己多个银行账户被无故冻结,带着疑惑和担忧来到盐城经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 2021 年 2 月,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 2000 万元,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载有刘华及妻子徐红签名、捺印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华、徐红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刘华和徐红已于 2020 年离婚,且银行提交法院的徐红身份证复印件已于 2019 年 1 月失效。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 " 徐红 " 署名字迹、指印进行鉴定,证实 " 保证书 " 上的签字、指印系伪造。
最终,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再审认定《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上 " 徐红 " 签名系伪造,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徐红本人没有在保证协议上签字,被他人冒名签字、捺印,该保证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徐红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提醒:金融机构应规范贷款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避免冒名、代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了解自己的信贷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校对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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