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原告徐女士是被告小骏、小梅的继母。2015 年,徐女士的丈夫施先生立下遗嘱,将名下房屋留给徐女士居住,将所有权及未来可能的拆迁赔偿都分给了儿子小骏。后来房屋果真拆迁,150 万余元赔偿款全归小骏所有,徐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遗嘱并非施先生亲笔签字,应属无效,于是判决双方按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徐女士与施先生是半路夫妻,2013 年结婚时,其丈夫施先生已经有儿子小骏、女儿小梅,且都已成年。2015 年 3 月,施先生病重,便委托他人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称,名下房屋由徐女士居住直至去世,但房屋所有权归儿子小骏、女儿小梅共同拥有,如果将来拆迁,拆迁赔偿则全归儿子小骏。
立下遗嘱后不久,施先生去世,这套房屋于 2021 年迎来拆迁,根据遗嘱,拆迁赔偿的 1501686 元全部归儿子小骏所有。徐女士失去了住处,同时也无法分到拆迁赔偿款,于是向金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拆迁赔偿款中的 50 万元。
△法院文书
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女士发现遗嘱上的签字断断续续、有些笔画甚至不能一次性书写完成,与丈夫在住院过程中相关医疗材料上的签字有较大差异,于是怀疑起了遗嘱的真实性。而小骏、小梅则坚称遗嘱确立于 2015 年 3 月,二人当时在签字现场,遗嘱是由施先生口述、他人代书的,但无法回答出具体是 3 月哪日签订的,并且在回答 " 该代书遗嘱是否有人读给施先生听 " 时,两人的回答亦前后矛盾。
经过对在遗嘱上签字的证明人、在场人的调查质证后,法官确证签字并非施先生本人所写。由于无法确认该遗嘱具体形成于 3 月哪日、遗嘱人签名是他人代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施先生遗产中所涉及房屋的拆迁款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最终,金坛法院水北法庭法官判决,小骏应支付徐女士 50 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郭龙龙 现代快报 + 记者 陈云龙 文 / 摄
(校对 周露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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