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陕西 2023-10-17
【焦点】恶狗伤人,网友声讨: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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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6 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名 2 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引发广泛关注。目前肇事犬只的去向和来历还在调查之中。

央媒:狗和主人必须尽快绳之以法

针对此事,中国广播网 16 日夜间发布评论称:2 岁女童遭烈犬撕咬致肾挫裂伤,狗和主人必须尽快绳之以法!百度里这条评论下面第一条回复跟帖是:" 必须禁止大型犬进城市,严格执行 "。多个网络平台都有大量网友呼吁:必须绳之以法,应该立法恶犬咬人,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16 日 17 时许,崇州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当晚 20 时许,上游新闻记者从唐某家属处获悉,唐某仍在 ICU 接受观察治疗,目前尚未苏醒,已有专家对唐某进行会诊。

网络上一段时长 2 分 7 秒的监控视频显示,16 日 8 时许,在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一栋建筑物底下,一只黑色犬只不停地徘徊、逗留,走动约 1 分钟。8 时 2 分 35 秒,母亲邓某牵着唐某走出大楼,黑色犬立刻围了上来,并对唐某展开撕咬,并将其拖至草坪,约 40 多秒。

期间,有一只白色犬只围在附近,但并未实施攻击。倒在地上的邓某一直试图保护孩子,但并未成功。最后,一名保洁员用拖把将犬只撵走。据悉,事发后女童第一时间送医治疗;黑狗咬伤人后溜走,民警已到事发小区排查。

据红星新闻报道,当地警方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16 时许,上游新闻记者赶到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西区,得知受伤女童已完成手术,被送到监护室接受进一步治疗。在医院儿科重症监护室(PICU)外,唐某父母正焦急地等待。母亲邓某表示,咬人的狗暂时还没找到,她自己也受伤了,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她现在非常关心孩子的情况。

多位来探望孩子的邻居表示,受伤女童今年 2 岁 11 个月,还差 20 多天满 3 岁。事发时,邓某牵着女儿去上幼儿园,在楼下遭遇黑色犬只攻击," 狗的体型很大,但毛发很干净也很肥,应该是家养的。"

律师:是否会被追究刑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很多网友关心,饲养犬只伤人的,犬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刑责?对此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如果存在违法养犬的情形,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至于是否会被追究刑责,对主观上的认定要求较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事发地伤人犬属于禁养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赵三平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例:有养犬人因恶犬伤人被判刑责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饲养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 年 7 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 综合中国广播网、上游新闻、红星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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