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泾河建设 ")最近官司有点多。
5 月,其与陕西旭达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 " 陕西旭达华 ")的工程合同纠纷刚刚判决;10 月,该公司又公告:收到咸阳市中院的传票。
企业经营,有商业纠纷,也是正常。但这两次都是工程合同纠纷,而且,都是因为 " 工程分包 " 而起。
作为一家城建企业,发包大量工程是日常。而中标企业在此后执行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层层转包的现象。
上述两起纠纷,原告均未与泾河建设直接签署合同,而是下一级承包商。
且,泾河建设与案件纠纷核心并无直接关系,但作为工程招标人和发包人,仍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1
官司不断
泾河建设收到传票的最新案件,其实并不复杂。
泾河建设的项目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山河集团 ")中标。此后,山河集团将工程交由王某负责施工,由其向山河集团缴纳管理费。
而王某,正是本案的原告,曾是山河建设集团陕西分公司法人、股东,2016 年 11 月 25 日卸任、退股。
相关工程虽早于 2016 年竣工验收、2017 年交付使用,但王某称山河建设尚欠其工程保修金、投资回报、资金占用费及逾期损失等合计 6129.98 万元,在起诉山河建设集团同时,要求泾河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显示,该工程审定总造价 7.68 亿元,泾河建设已支付费用 7.86 亿元(其中工程款 7.58 亿元,部分投资回报 0.28 亿元)。
而工程款拖欠方山河建设集团,总部位于湖北,偿债能力着实令人担忧——该公司近年来官司缠身,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 4 位董事均被限制高消费。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山河集团自 2020 年 6 月始,被执行案件开始密集增加,案件遍布全国各地,执行金额超过 8000 万元。
此前 5 月宣判的案件,同样涉及 " 工程分包 "。
该案所涉工程由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再承包给挂靠在自己旗下的陕西旭达华进行施工。
施工一段时间后,因陕西旭达华无施工资质,被停止施工,改由其它企业进场,但尚存在施工款被拖欠问题,由此泾河建设也被告上了法庭。
2023 年 5 月 13 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泾河建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赔付陕西旭达华 2403.33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泾河建设随后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述两起案例,可以说,均因中标方或中标方选择的承包商问题所致。
泾河建设牵连其中,产生司法诉讼等一系列麻烦外,还导致了安置房项目延期,不得不承担舆论压力。
02
评级机构关注
官司之外,上述案件,还可能影响泾河建设的信用评级。
泾河建设作为具有区域专营性质的城投主体和发债主体,信用评级非常重要。10 月 17 日,该公司就收到了中证鹏元的评级关注。
中证鹏元表示:将密切关注该公司与王某之间工程合同纠纷事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企业债 "21 泾河 01" 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评级机构的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债券发行和贷款融资。
主体信用等级如若下调,对发行债券的公司来说,会影响市场对其的信心,进而影响新债的发行。毕竟较低的信用评级往往意味着更高的违约风险。
大公国际评级对泾河建设及相关债券 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
该公司评级展望为 " 稳定 ",并将主体信用等级确定为 "AA",认为该公司 " 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
但大公评级同时也表示,泾河建设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有息债务继续增长且在总负债中占比仍很高,其中短期有息债务同比继续增加,集中偿付压力加大。
而此次因工程项目纠纷受到评级机构关注,未来若司法纠纷处理不当,后续影响不言而喻。
03
更需事前作为
泾河建设陷入的类似纠纷,在全国范围内也属普遍。工程项目中层层分包、违法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更是屡禁不止。
然而,类似违法行为在前期的审查、后期监管甚至法院判决中,都存在着 " 种种为难之处 "。
首先,在前期审查阶段,所有的项目资料都以资质齐全的总包名义提交,资料本身并无违规之处。" 违法分包 "" 挂靠 " 等行为往往发生在二次分包的过程中。
而二次分包又是两个公司之间的隐藏合同,若无主动举报,监管单位也无权过问具体事项。
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李富仓律师透露,违法分包能被发现,往往都是由于两个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对簿公堂,在相互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才牵扯到了 " 无资质挂靠 "" 违法分包 " 等 " 内部信息 "。
此外,该律师还向镐京笔记透露,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明确证据表明实际施工人存在 " 无资质挂靠 " 行为,法院仍旧倾向于判定施工合同有效。此种判决,目的不仅在于承认实际施工人的 " 诚实劳动成果 ",更为了保证整个项目中涉及的供应商、施工工人等多方利益。
监管与司法均存在 " 为难 ",发包人在招标时就需要提起十二分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6 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文的两个司法案例中,尽管泾河建设并无直接过错,仍需为相关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律师认为,上述解释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防止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当事方因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支付工资。
因此,如泾河建设一类的企业,未来更需要在招投标工作中慎之又慎,通过 " 事前主动作为 " 进而避免 " 事后被动担责 "。
图 / 视觉中国、西咸新区泾河集团官微
来源 / 镐京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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