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3-11-01
哈市中院通报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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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冰城 +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11 月 1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 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近年来,市中院坚持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与服务上市公司相统一,坚持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推动司法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为涉中小投资者的典型案件,市中院创新优化此类案件审判机制,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优质高效现代化的审判工作,助力哈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

多个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 重大性 " 的识别

张某辉诉 A 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案情 ]

2020 年 10 月 20 日,某证监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明,A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A 上市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某集团提供资金 10.16 亿元,形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0.16 亿元,未依法披露。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A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 18 笔,金额累计达 63.1 亿元(其中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17 笔,金额 62.3 亿元),未依法披露。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2008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间,A 上市公司涉及 28 笔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 20.35 亿元,未依法披露。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某市中院作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 A 上市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为 2300×××3460 基本账户内的存款 1.03 亿元。暂停支付该 1.03 亿元存款的期限为 12 个月(从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2018 年 1 月 26 日,某市中院向某科技公司下达了《股权查封告知书》,冻结 A 上市公司持有某科技公司 100% 的股份。2018 年 3 月 26 日、5 月 14 日、5 月 16 日,A 上市公司所持某会展中心 100% 股权、某物产公司 64.22% 股权、某乳业公司 100% 股权先后被冻结。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逾期负债金额累计达到 4.45 亿元,首次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资产(42.11 亿元)的 10%,未依法披露。七、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A 上市公司 2016 年年报中未确认某商贸城应支付给某建筑公司工程款 2.91 亿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费 0.98 亿元。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6 年净利润 0.98 亿元,导致公司 2016 年净利润降低至-0.61 亿元。其中,减少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63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0.14 亿元的 450%。A 上市公司 2017 年年报中对被某集团占用的资金未入账。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7 年净利润 0.52 亿元,导致公司 2017 年净利润降低至 0.78 亿元。其中,减少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0.52 亿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27 亿元的 40.94%。决定:对 A 上市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同时对张某成等 15 个董事、监事、高管作出行政处罚。

A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某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载明:A 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所涉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共七大项,同《处罚决定书》,除下列几项外,剩余所涉具体事项均明确发生在 2016 年 6 月 1 日之后。具体是: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十)《A 上市公司、B 会展中心、C 公司与 D 租赁公司之融资租赁合同》显示,2016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18 日,D 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向 C 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金额共计 5 亿元,A 上市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十五)2015 年 12 月,A 上市公司与 E 租赁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显示,F 乳业公司向 E 租赁公司融资 5000 万元,A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十六)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示,2016 年 12 月,G 投资公司向 H 信托公司融资 5 亿元人民币,A 上市公司提供 15 亿元最高额度保证。另外,虽然(十八)所列担保发生于 2014 年,但提供担保的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才成为 A 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一)2008 年 7 月 30 日,某区法院对孙某民诉 A 上市公司分公司案作出判决,该案涉案金额 306.46 万元。2018 年 4 月 28 日,A 上市公司才对此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张某辉以 A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A 上市公司赔偿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25812 元,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共计 105.16 元。

[ 裁判情况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的认定。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一、A 上市公司赔偿张某辉投资差额损失 5447.32 元、印花税损失 5.45 元、佣金损失 1.63 元,共计 5454.40 元;二、驳回张某辉其他诉讼请求。

A 上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对于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无异议,但认为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认定为《2016 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即 2017 年 2 月 4 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依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为构成虚假陈述责任的条件之一,而重大性的判断依据为《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根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先告知书》的内容,A 上市公司在发布《2016 年年度报告》前还存在其他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包括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与 D 租赁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该两份合同的总标的额为 5 亿元,占 A 上市公司上一年度总资产的 16.15%,净资产的 56.35%,且 A 上市公司为该两份合同的债务人。虽然 A 上市公司主张其签订以上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前后股票价格未发生显著变化,但因该公司并未及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故不应依据该两份合同签订前后的 A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化来认定该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依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 "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 A 上市公司与 D 租赁公司签订以上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具有重大性,并无不当。《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上海证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 条第三款规定,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亦有相同规定。一审法院依据 A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签订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6 年 5 月 9 日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

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一般都不是单一的,多数都是一系列相关或单独的虚假陈述行为,持续、共同作用造成了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证券交易价格持续下跌,应当以时间最早且构成 " 重大性 " 的行为发生时间为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对于具体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重大性的认定,应当从信息内容类型、所涉交易金额、程序正当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与市场交易价格影响等多方面考量,综合判断未如实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 " 重大事件 " 或 " 重要事项 "。

典型案例二

高管、实控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于某梅诉 B 上市公司、左某波、褚某霞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案情 ]

2020 年 7 月 14 日,某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B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B 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至《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2017)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行为。B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某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某霞等。同时左某波作为 B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行为 " 的行为。决定:一、责令 B 上市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对左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三、对褚某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左某波现系 B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 18.93%,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期间担任 B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褚某霞现系 B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 12.83%,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期间担任 B 上市公司董事。

于某梅诉至法院请求:B 上市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1643632 元;左某波、褚某霞对上述请求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裁判情况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左某波、褚某霞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左某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左某波系 B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 B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 90 万元罚款。左某波上述行为,侵犯了投资者权益,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某梅主张左某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褚某霞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褚某霞作为 B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褚某霞作为相关虚假陈述所涉借款的当事人,对相关虚假陈述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投资者权益,已构成侵权。综合考量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酌定褚某霞在 5% 的范围内对 B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B 上市公司给付于某梅赔偿款人民币 714860.91 元;左某波对 B 上市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褚某霞对 B 上市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 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典型意义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投资者损失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连带责任范围。

典型案例三

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王某泉诉 B 上市公司、C 会计师事务所、D 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案情 ]

2020 年 7 月 14 日,某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B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B 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至《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2017)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行为。决定:一、责令 B 上市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对左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三、对褚某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2020 年 11 月 5 日,某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C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B 上市公司委托 C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 年 4 月 27 日,C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B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1. 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 2017 年度 B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 B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误,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 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C 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某永、段某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一、责令 C 会计师事务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 60 万元,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二、对于某永、段某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2021 年 10 月 15 日,某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D 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况。D 证券公司担任 E 药业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某波等人持有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 年 7 月,E 药业公司完成重组,更名为 B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B 上市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D 证券公司作为独立顾问,对 B 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 2015 年至 2018 年底。D 证券公司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出具并由 B 上市公司在 2018 年 5 月 4 日披露了《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 份文件。二、D 证券公司在 2017 年度对 B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B 上市公司向朱某美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某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D 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 B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第三方核查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 B 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D 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D 证券公司出具并由 B 上市公司在 2018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2017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 " 经检查,2017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 ",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决定:责令 D 证券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王某泉诉至法院请求:B 上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合计 15833 元;C 会计师事务所、D 证券公司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裁判情况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 C 会计师事务所、D 证券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 C 会计师事务所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C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及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过程中,未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出具的文件因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某证监局处罚,C 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 C 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事项仅涉 B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且被处罚事项为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根据 C 会计师事务所注意义务和应负责任范围,综合考量 C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所涉事项、过错程度与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在 5%的范围内对 B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 D 证券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D 证券公司在 2017 年度对 B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履行披露义务,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第三方核查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 B 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相关信息。D 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就其出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给王某泉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 D 证券公司被处罚事项为其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且被处罚事项仅为 2017 年度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故根据 D 证券公司行为的性质和内容,整体考量 D 证券公司虚假陈述的过错程度与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在 5%的范围内对 B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C 会计师事务所、D 证券公司对 B 上市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泉赔偿款人民币 15577.93 元在 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典型意义 ]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及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履行披露义务、获取外部客观证据、执行第三方核查工作程序导致出具的相关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的,应当综合考量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所涉事项、过错程度与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确定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范围。

典型案例四

多措并举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

陈某辉等 1734 名投资者诉 C 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案情 ]

2017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C 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并于 2017 年 12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在年度报告中存在调增、调减年度利润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对 C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陈某辉等 1000 余名 C 上市公司投资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投资损失,涉及投资者住所地遍及全国二十余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原告委托代理律所 41 家,起诉金额超亿元。

[ 审理情况 ]

鉴于该系列案件数量庞大、当事人众多,为妥善审理案件,哈尔滨中院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分析、汇总案件基本情况,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法院判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审理方案。根据 " 开示范庭、办精品案 " 理念,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审理。在确定 " 三日一价 " 及案件关键问题后,哈尔滨中院向深圳证劵交易中心调取了原告股民账户交易记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确定原告投资者损失总金额 5500 余万元。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哈尔滨市中院可以判决方式迅速审结该批案件,但为降低投资者维权难度与成本,快速实现损失获赔,同时避免影响上市公司发展、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哈尔滨中院多次与 C 上市公司负责人沟通,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状况,引导其理性诉讼、积极参与调解。同时邀请相关专家分析、研讨和指导,参照损失核定结果,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及风险后,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与企业方代表和中小投资者律师代表多次进行线上线下沟通,经过审判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调解成功 1270 件,撤诉 120 件,调撤率达 80.2%,调解金额达 5000 余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典型意义 ]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哈尔滨市中院在处理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元解纷、多措并举,以高达 80% 的调撤率从根本上妥善解决了此群体性证券纠纷,依法保障了上市公司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获得感,是争创一流的集中体现,更是服务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

编辑 宋芮彤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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