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3 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进行施工,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被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依法作出罚款 4.911 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法人) | ||||||||||||||||||
填报大队: 填报人: 填报时间: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长春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220104013827402Q | 陈 * | (长建)处罚 〔2023〕第 05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项 | 在建设长春市朝阳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裸眼 3D 及智慧灯杆)时未履行招标程序进行施工,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元人民币 | 4.911 | 2023/11/21 | 2099/12/31 | 2024/11/21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11220100013827322B | 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 12220100785939017Q |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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