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第九周 11 月 21 日— 11 月 27 日)
年初以来,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了贯穿全年的 " 雷霆 2023" 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出租车拒载、索要高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自 8 月份起,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巡游 + 网约)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现面向社会公布第九周 11 月 21 日— 11 月 27 日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一、麦田商旅(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吉 A02H3H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吉 ADA4644、吉 AD32330、吉 AD60859、吉 AD57081、吉 AD61299、吉 AD53731、吉 AD61188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昆明盛智易联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辽 BH530C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大连博约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吉 A179EG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车号吉 A9X680、吉 AA0S07、吉 A9XM20、吉 A9W455、吉 AA067Y、吉 AY98U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吉 AZ3249 号出租车驾驶员张某,未按照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七、吉 A3UU45 号私家车驾驶员吕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吉 A1D85F 号私家车驾驶员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吉 GJ903T 号私家车驾驶员范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吉 A89BJ1 号私家车驾驶员赵某,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请广大从业者守规运营、文明驾驶,长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特别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行为的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出行请选乘正规车辆,乘坐出租车如遇到拒载、索要高价、绕路、甩客、服务质量差等情况,请保存好视频证据,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12328 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反馈。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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