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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李木双 / 文 图片来源:黑龙江日报 刘心杨
12 月 1 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在作主旨发言时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共 7 章 62 条,整体可以概括为 " 四多四新 ",即坚持多元共治,树立系统施策 " 新理念 ";坚持多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 " 新格局 ";坚持多点开花,建立常态长效 " 新机制 ";坚持多措并举,丰富污染治理 " 新招法 "。
《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 " 三水统筹 " 的治理思路转变。一是突出水环境 " 提质 "。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 " 河湖长制 ",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注重水资源 " 增效 "。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三是强化水生态 " 扩容 "。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工程,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承担者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协同责任、深化知道责任,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监管的职责体系,压紧排污者的环保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建立政府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区域协作、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
总结经验和成果,形成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强化监测网络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务实管用、运行高效的制度机制。明确排污口设置、排查、分类整治等管理机制,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落实各部门对排污口的管理职责,巩固排污口治理成效。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指导重大项目选址,合理引导产业布局。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为自动监测站(点)运行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保障水质监测全覆盖和站(点)稳定运行。将 2018 年以来推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进行固化,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完善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细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工业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引导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建立排水与污水管网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的职责,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义务,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立县组织、乡筹建、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养殖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
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按照 " 有形 " 为载体、" 有容 " 为重点、" 有为 " 为导向、" 有效 " 为目标的 " 四有 "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全面实施宣讲解读、推动专项治理攻坚、确保法律落地落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充分采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全面宣传,提高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分类梳理不同主体的职责、义务,形成不同形式的生动宣传材料,实现 " 一行一书 " 的创新解读形式。围绕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领域和《条例》的创新规定,将《条例》执行纳入执法计划,开展系列专项行动。紧盯《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履行法律责任。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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