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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文 / 摄 / 视频拍摄制作
" 你是否向他人提供过银行卡?提供银行卡之后你有过什么行为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繁多,在利益驱使下,有不少人通过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出借、买卖银行卡、手机号等,获取非法报酬。12 月 1 日下午,松北区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3 年 8 月 15 日,被告人黎晟伟(化名)通过网络联系办理网络贷款,对方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做流水。8 月 22 日,黎晟伟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到约定地点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多次配合刷脸进行验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非法获利 2000 元。
经查,黎晟伟的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钱款 50 000 元、被害人何某钱款 7 000 元。现黎晟伟已将违法所得上缴并扣押在案。8 月 25 日,公安机关在哈市呼兰区将被告人黎晟伟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晟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松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晟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黎晟伟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黎晟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晟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000 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黎晟伟违法所得人民币 2 000 元,依法上缴国库。
据法官王美微介绍,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电信诈骗多是团伙作案,主要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有专门为诈骗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犯罪团伙往往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不法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诈骗网络平台作案;二是有一班专门拨打诱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的人员;三是有一批外围人员负责转取赃款。这三部分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相互配合、隐蔽性非常高。
在松北区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中,涉及犯罪分子最多的就是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人员。其中,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通过验证信息、刷脸、输入密码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下游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类重要 " 帮凶 "。
本案中的被告人黎晟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属于此类犯罪。黎晟伟身为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对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公司也对此类犯罪进行了宣传教育,黎晟伟也知道手机卡、银行卡不能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但为了办理贷款,黎晟伟报着侥幸心理,明知上线犯罪分子可能用其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并且多次配合刷脸,进行验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
松北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便添加陌生人的微信,增加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U 盾、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 " 工具人 "。
编辑 宋芮彤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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