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李子璇)房产公司向业主杨某邮寄交房通知书,杨某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遂拒绝收房并要求维修。在杨某一再催促下,房屋一年后基本维修完毕。12 月 4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中院获悉,杨某欲领取房屋,但房产公司、小区物业均以未按交房通知书中确定时间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为此,杨某将其诉至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 年 11 月 23 日,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宅一套,当日给付购房款 429800 元,房产公司承诺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杨某。如果逾期超过 90 日,合同继续履行,房产公司则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019 年 9 月 23 日,房产公司向杨某邮寄交房通知书,杨某验收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遂拒绝收房并要求维修。2020 年 12 月,房屋基本维修完毕,杨某欲领取房屋,但房产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以杨某未按交房通知书中确定时间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不仅要通过竣工验收,还要达到正常居住和使用的基本要求,房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直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才向杨某邮寄交房通知书,且其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漏水、钢筋外露等严重质量问题,并非一般瑕疵,属于法律规定的 "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 的范畴,杨某有权拒绝接收。在杨某多次催促维修后,次年年底才维修完毕。此后又因杨某拒绝缴纳收房前物业服务费而拒绝交房,经法院多次协调,该公司才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办理交房手续。杨某作为购房者,依约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房产公司强行要求购房人接受其自行设定的交房规则,违者则不予交房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对杨某主张的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30472 元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很多开发商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将本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强制向购房人交付,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开发商交房义务的完成与否,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为考量标准,仅仅完成了 " 形式上 " 的书面通知义务,而交付的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漏水、钢筋外露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认定完成了交房义务。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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