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12-06
光伏公司状告区行政审批局,南通中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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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高院都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市场要素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等提出了要求。12 月 6 日,江苏高院发布七起典型案例,彰显法院坚持监督支持并重,通过依法裁判促进行政执法规范、维护良好市场监管秩序,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光伏公司诉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某光伏公司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某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澳玛 1.05Mwp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镇政府出具的房产证明(注:某光伏公司租用另一公司合法建成自有的厂房,该厂房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等。某区行政审批局对该申请预审不通过,并要求补充上传项目依托建筑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某光伏公司认为行政审批局要求补充材料于法无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局不通过核准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局对项目备案申请通过核准。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时,只要备案企业提供了相应的基本信息,备案机关即应完成项目备案。本案中,对建筑物合法性的判断依据并非仅仅依赖不动产权证,对于没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某光伏公司为了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已经提供了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某区行政审批局在没有法律规范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得以项目备案之名行核准之实,更无权否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出具证明的效力。此外,某光伏公司申请的光伏项目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属于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项目,根据《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无须在办理项目备案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某区行政审批局要求某光伏公司提供不动产权证没有依据。该院判决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对案涉光伏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备案。

本案所涉行政机关未能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精神,存在以备案之名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厘清了企业投资项目中许可性核准和告知性备案的职责边界,指出行政机关既不能对核准事项疏于审查,也不应对备案事项附加条件或进行过度审查,为引导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及市场监管中做到 " 有为有度 " 提供了规则示范。

制药公司诉某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知识产权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某知识产权公司系名称为 " 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 " 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被诉侵权的某制药公司在其官网和相关展会上展示 " 利伐沙班片 "" 利伐沙班片原料药 ",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图片并印制有某制药公司的注册商标。某知识产权公司认为某制药公司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 年 5 月,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某制药公司删除官方网站上侵权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某制药公司不服,认为案涉行为属于针对计划开发利伐沙班仿制药企业的定向投送,不构成许诺销售,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裁决,并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专利法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条款所调整的行为并不包括许诺销售。本案中,某制药公司并非申请利伐沙班药品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主体,也不是专门为他人申请该药品行政审批而实施制造、进口行为。事实上,某制药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构成许诺销售,该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对象推迟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产品等后果,实质上剥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判决驳回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牛奶公司诉某区行政审批局等撤销投资备案案

某乳品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7 月,并通过 " 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取得了投资备案证明。某牛奶公司得知后,提出项目选址距离其仅 20 公里左右,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公告(工联产业 [ 2009 ] 第 48 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请求某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该投资备案,该局未予书面答复。某牛奶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撤销对某乳品公司的投资备案。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认为,《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第三章规定了行业准入,其目的是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第十八条规定,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在 100 公里以上,南方地区在 60 公里以上。但在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于 2017 年 2 月施行后,乳制品加工产业已经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而核准制下的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制下的告知备案审查的标准、强度显然不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虽未修订,但该政策作为规范性文件,关于项目核准和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与行政法规相冲突,因此在本案中不予适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案涉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投资建设的类型,因此该投资备案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该院判决驳回了某牛奶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第三人某农业公司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某农业公司与某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农业公司须按照规定食材的品牌、规格和价格向该单位提供食材。后某农业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2020 年 10 月至 11 月,某农业公司向某单位供应了 28 批次其他公司生产的合格猪肉制品,并随产品提供了 28 份冒用某食品公司厂名的检验报告,案涉猪肉制品的货值合计 119106 元,其采购成本合计 114173 元,获利 4933 元。2021 年 1 月,某食品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农业公司涉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及冒用食品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某农业公司提供的食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确实存在冒用他人产品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1 年 11 月,某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某农业公司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决定责令某农业公司改正冒用他人产品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 5 万余元。某食品公司认为处罚过轻,请求法院撤销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认为,某农业公司向某单位提供的食材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该公司向某单位提供了冒用某食品公司厂名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该院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诉某县市场监管局销售假烟行政处罚案

某烟工业公司系第 4221361 号、第 3230392 号商标的权利人。2020 年 4 月 2 日,某县烟草专卖局在吴某车上查获苏烟 ( 五星红杉树 ) 卷烟 500 条。经鉴别为 " 假冒注册商标 "。2021 年 4 月 27 日,某县烟草专卖局向某县市场监管局移送了吴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某县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程序后,于同年 6 月 2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作出罚款 30 万元。吴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盐城中院一审认为,吴某作为卷烟销售者,应当知道卷烟的采购流程,但其仍以远低于市场正常批发售价的价格从案外人处采购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卷烟,数量多达 500 条,其诉称系自用,明显不合情理,案涉卷烟未实际销售系因烟草主管部门查扣所致。某县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吴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虑案涉卷烟产品数量及违法经营额达 10 万余元,以及尚未销售即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按照违法经营额的三倍处以罚款 30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因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科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虚假宣传保健品行政处罚案

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开设健康讲座的名义,对以老年人为主的消费群体,宣传该公司代理销售的某品牌胶囊的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以及曾获荣誉等。但实际上该胶囊主要原料为紫苏籽油、蜂胶粉、维生素 E,属于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上述宣传均为虚假宣传,过度夸大产品效果。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后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的商业宣传,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及诚信原则、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 25 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对其代理的某品牌胶囊进行宣传时,含有大量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涉及保健食品的性能、功能、评价,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案涉保健食品的功能产生误解,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事实清楚。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欺骗的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群体,从国家打击老年人保健食品市场乱象的角度,对该公司关于从轻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连云港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刻章服务部诉某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行政协议案

为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某市行政审批局决定由财政出资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一套。2020 年 9 月 30 日,六家印章刻制单位报名参加竞争性谈判。经评审,某市行政审批局分别与某文印社等 3 家单位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确定了印章的形状、规格、品牌、定价、服务期限等内容,同时约定 3 家单位在服务大厅承揽其他自费印章刻制业务的,提供的印章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某刻章服务部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严重影响其正常业务,导致其丧失市场竞争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政府采购合同,责令某市行政审批局立即停止 3 家中标单位在政务服务大厅从事印章刻制业务。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妨碍了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限制了市场主体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剥夺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市场主体交易地位的平等,对当地印章刻制行业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有违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实上造成隐形垄断和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不利后果,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损害了某刻章服务部的公平竞争权,判决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见习记者 于娴 现代快报 + 记者 顾元森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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