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被告人被以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公诉
该案在西安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3 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 公诉人建议从宽处理
西安凤城四路一停车场 5 个月里屡遭 " 打砸 ",在西安警方的高度重视下,认定至少有 12 次阻挠经营的非法手段。目前,检方以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对 3 名被告人提起公诉。12 月 7 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事件过程
● 2016 年 11 月
聚车公司中标租赁凤城四路某通讯营业厅停车场。
● 2018 年 7 月
该通信公司分公司致函要求聚车停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前将停车场腾空交回。收回后,该通信运营商将停车场委托给了陕西信元物业管理。
● 2022 年 8 月
优亿客公司从陕西信元物业中标该停车场管理项目。
● 2022 年 10 月
双方签了 3 年停车场的管理合同,期限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 2022 年 11 月
优亿客公司缴纳了 23 万元的停车场租金,在信元物业的配合下取得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的停车场备案证。
● 2022 年 10 月 2 日至今年 3 月 3 日
聚车公司董某一纠集郭某某、董某二等人以拉走设备、拆卸设备、用车挡路、阻止车辆进入等手段,致使该停车场无法正常经营。
● 2023 年 3 月
董某一、董某二以及郭某某 3 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相继被未央警方刑事拘留。4 月 5 日,董某二和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 2023 年 6 月
警方侦查终结,并向未央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 起因:
合法停车场无法正常经营
屡遭 " 前任 " 经营者破坏
景先生来自山西,在西安经开区凤城四路经营着一个停车场,在办完各种手续、且在交警部门备案 3 个多月后却一直无法正常经营。原因是 " 前任 " 经营者屡屡前来破坏设施。" 他们来的人又是拆、又是砸的,还抢走设备,打砸抢的行为十分恶劣。" 景先生算了下,5 个月里至少有 13 次这样的行为。
景先生是西安优亿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 优亿客公司 ")工作人员,2022 年 8 月,优亿客公司中标凤城四路某通讯营业厅门前的停车场管理项目,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元物业)。2022 年 10 月,双方签了 3 年停车场的管理合同,同年 11 月,优亿客公司向信元物业缴纳了 23 万元的停车场租金后,在信元物业的配合下取得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的停车场备案证。
景先生说,在他中标这个停车场项目之前,西安聚车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聚车公司)曾在此经营,但因没交租金被管理方收回了场地。一份来自中国某通讯商西安分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与《关于收回凤城四路 XX 营业厅门前广场的函》显示,聚车公司 2016 年曾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018 年又被该通讯商要求腾空并交回场地,该通信运营商西安分公司委托给了信元物业。
景先生想知道,为什么聚车公司在被收回场地 4 年后,却又频繁来骚扰?其中是否有经济纠纷?可景先生在调查一圈后发现并没有。景先生认为,那就是对方想赶走他,想自己再经营。
>> 庭审:
认定在 5 个月内 12 次 " 破坏停车场 "
据了解,一系列的破坏滋扰事件,引起西安警方的高度重视,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曾介入调查,最后指定公安未央分局刑侦大队侦办。
2023 年 3 月 6 日至 10 日,董某一、董某二以及郭某某 3 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相继被未央警方刑事拘留。4 月 5 日,董某二和郭某某被取保候审。6 月 1 日,警方侦查终结,并向未央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方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一系西安聚车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郭某某、董某二系该公司员工。2016 年 11 月 1 日,该公司中标租赁中国某通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凤城四路营业厅停车场,2018 年 7 月该通信公司分公司致函要求聚车停车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前将停车场腾空交回。
2022 年 8 月 22 日优亿客公司中标该停车场经营权,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此后,优亿客公司在经营该停车场期间,董某一纠集郭某某、董某二等人以拉走设备、拆卸设备、用车挡路、阻止车辆进入等手段,致使该停车场在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初无法正常经营。
庭审中,公诉人将 3 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内容逐一宣读。从 2022 年 10 月 2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这 5 个月间,先后进行了 " 阻拦施工、强行拉走正在安装的设备及施工工具、停车阻挡车辆进入停车场、将安装好的道闸拆除、拉断电闸 " 等共计 12 次的违法行为。
3 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建议 " 从宽处理 "
公诉人称,这 12 次是证据完整的 12 次,但实际中,被告人去停车场的次数远比 12 次要多,其余的只是证据链不够完整。
另查明,该停车场日均营业收入为 2300 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董某一处扣押被董某一拉走的三套设备,经鉴定价值 20000 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董某一、郭某某、董某二以拉走设备、拆卸设备、用车挡路、阻止车辆进入等手段多次阻挠停车场正常经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争议:
被告辩护人认为违法行为起算时间不对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董某一对公诉人宣读的 12 次违法行为提出了部分异议:阻挡在停车场门口的椅子不是他带去的,是停车场本身就有的;以及拉走相关设备的时间与公诉人宣读的有些许出入,但在公诉人出示证据后他表示认罪认罚。
其中一名被告辩护人认为,优亿客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取得备案证,且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开始,但合同签署日期则是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这之前,优亿客公司还没有取得停车场的经营权,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应该从取得备案证之后算起。
对此,公诉人认为,备案证不是许可证,且办理备案证的前提是停车场的一切设施均需安装到位并展开正常运行,但优亿客公司在停车场安装设备期间就屡遭到被告等人的阻挠、强拆,合同约定的时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受害方代理人认为罪名和涉案金额认定不够
受害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扳手、钳子、单手小榔头等完全可以成为伤人的工具,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同时 3 被告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至少三套设备,且 3 被告人就是从事停车场这项工作,对设备的市场价值非常清楚。从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案发视频以及设备的价值,完全可以证实 3 被告人已然满足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受害方代理人认为,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购买设备的发票就达到 14 万余元,被告人多次打砸设备,维修就花数万元,停车场正常每日流水平均 2000 余元,因对方破坏,长达 6 个月无法正常经营,影响的不只是临停车辆,还有包月车辆。另外,受害人每日还负担着场地管理费用。经计算,受害人直接损失已达近百万元。受害人代理人说,至今,被告人没有赔偿受害人一分钱,根本不符合 " 从宽处理 " 的法律规定。本案无论是从涉案损失的金额上,还是定罪量刑上,都不够。
12 月 7 日开庭审理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 / 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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