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3-12-29
独山县水务局何廷饶贪污、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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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9 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廷饶贪污、受贿、行贿案,并进行宣判,对何廷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贪污所得判决予以追缴或退还被害单位独山县水务局,对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 24.7052 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廷饶系独山县水务局工作人员,2009 年至 2016 年期间,何廷饶利用先后担任独山县水务局谭尧水库负责人、双源公司负责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和虚列工程量、侵吞 " 小金库 " 资金等方式套取和占有国有资金 26.6179 万元;为管理服务对象在项目承接、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 24.7052 万元,何廷饶将受贿所得用于生活消费或购置车辆、商铺。期间,何廷饶为感谢原独山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周军为其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向周军行贿财物价值人民币 3 万余元。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廷饶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鉴于何廷饶在贪污、行贿犯罪中成立自首,能够坦白受贿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独山法院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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