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雯 记者 曹德伟)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4 号),明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文件规定,镇江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从 2280 元调整为 2490 元,上涨 210 元 / 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22 元调整为 24 元,上涨 2 元 / 小时。1 月 17 日上午,镇江市人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蔡浪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镇江市区及丹阳、句容、扬中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其介绍,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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