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靖法轩 记者 毛晓华)泰州靖江 16 岁少年小黄新买摩托车上路,结果与电动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自己和姜某受伤,车祸发生后才发现新买的车竟属于报废车辆,泰州靖江人民法院判小黄赔偿 27 万余元。后小黄将卖自家车的车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经过调解,车行负责人最终赔偿小黄 3.5 万元。
2023 年 1 月 9 日早上 6 点,姜某驾驶电动车至东兴大道与文昌路交叉路口西侧,左拐弯时与小黄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姜某将小黄和其父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审理中,小黄陈述其已工作,有具体收入。法院认为,姜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直接越单黄线,同时疏于观察路况,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小黄是未成年人,在尚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在交通信号灯已为黄灯时,未及时停车,而是快速通过路口,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姜某和小黄均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而关于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小黄未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因此认定姜某的损失应由小黄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小黄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确定,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总计 32 万余元。因审理中,小黄陈述其已工作,有具体收入,最终法院判决小黄需赔偿姜某 27 万余元,小黄父母对小黄个人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小黄和父母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小黄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向其出售报废二轮摩托车的车行承担责任。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向车行负责人明晰法律,告知其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机动车,报废车的性能安全无法保证,会使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大幅度增加。该车行明知案涉车辆为报废车,仍将车辆出售给未成年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该车行负责人认识到出售报废车的过错,表示自愿赔偿小黄 3.5 万元,小黄也当庭接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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