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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哈市男子与女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男子要求前女友退还所有彩礼,彩礼可以退吗?什么情况下可以退?1 月 19 日,南岗法院法官根据近期审结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来一次性说清,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全部退还以及哪些属于赠与。
李明(化名)与赵芳(化名)原系男女朋友,二人于 2021 年 10 月相识,于 2022 年 1 月同居。李明称,2021 年 11 月,其母亲第一次见赵芳时给付彩礼 1 万元。2022 年 1 月,双方父母见面时给付彩礼 20 万元。春节期间,李明的亲属向赵芳支付 9000 元彩礼。2021 年 12 月,李明为结婚购买钻戒一枚,花费 54200 元,其中,赵芳垫付了 29000 元。
赵芳称,2021 年 11 月,李明的母亲给付的是红包,春节期间,李明的亲属向其给付 9000 元是赠与,不同意返还。赵芳认可 20 万元彩礼已收到。赵芳称其用收到的上述款项购买结婚用品、衣服、包、日常生活及李明医疗费等花费 4 万余元,购买个人物品(化妆品、包、大衣)花费 65000 余元。
2022 年 3 月,李明与赵芳因李明婚生子抚养及现有房产变卖处置等问题意见不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继续谈婚论嫁。李明向南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芳返还其彩礼 21.9 万元,返还订婚钻戒折价款 25200 元。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互相交付的一种礼金和财物,这种礼金和财物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交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明、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李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赵芳认可收到彩礼 20 万元,结合李明、赵芳双方已同居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赵芳返还 15 万元。关于李明主张赵芳返还其母亲给付见面礼 1 万元、过春节亲属给付礼金 9000 元,该部分钱款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对李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李明给付赵芳钻戒一枚,从形式上看确属赠与行为,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其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既然已不打算结婚,那么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也就消失,受赠人即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因钻戒购买价值为 54200 元,购买戒指时赵芳亦出资 29000 元,故李明要求赵芳返还钻戒折价款 25200 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南岗法院依法判决: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彩礼 15 万元;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钻戒折价款 25200 元。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李明、赵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暂同居不到三个月。赵芳认可收到 20 万元彩礼,基于此,李明要求返还彩礼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及购买结婚生活用品的实际情况,酌定赵芳返还李明 15 万元,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以结婚为目的,李明为赵芳购买价值 54200 元钻戒一枚,性质属于彩礼,其中李明出资 25200 元,现双方不再缔结婚姻,赵芳应将钻石折价款返还李明。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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