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县东峰煤矿因多达 20 条的违法违规操作,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36.6 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二罚〔2024〕15007 号处罚信息显示,府谷县东峰煤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3 年反风演习期间 , 调度台账中未按照演习方案要求由检身房汇报零点班入井人员升井情况并做好记录 ;
2、4-4 盘区变电所供电点系统图标注与实际不符 , 未标注 4107 切眼掘进工作面电源供电线路 ;
3、五职矿长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均缺少 2022 年个人培训记录 ;
4、1 月 7 日主扇值班运行记录 0 点班总风量 5790m³/min,14 点总风量增至 6305m³/min, 值班人员未汇报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
5、4107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自救器补给站中 4 台自救器无法读取压力表数值 ;
6、4107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 1700 米处电缆破损 , 未漏芯 ;
7、4107 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两台风机吊挂离顶板只有 0.1 米左右、不便于日常对防爆电动机进行检查维护 , 检修距离不够 ;
8、4107 辅运顺槽联巷配电点设有移动变电站 , 缺少 " 高压危险 " 警示标志 ;
9、4107 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开口处有一根监测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交叉吊挂 ;
10、4107 综采工作面二部主运顺槽 170 米处有淤泥积水长 20 米 , 宽 5 米 , 深 0.4 米 ;
11、河南理工大学编制的《东峰煤矿多煤层同采错茬工作面开采安全性论证》6.2 建议中 ,52110 综采工作面与 4107 综采工作面倾斜方向上保持 40 米以上平距、走向方向上保留 61.5 米以上错距 , 实际现两采面倾斜方向上距离 44.6 米 , 走向方向上距离 30 米 ;
12、52110 综采工作面 53#、61# 支架初撑力分别为 20MPa、3MPa, 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大于 24MPa 的规定 ;
13、52110 综采工作面回柱绞车钢丝绳生锈严重 ;
14、52110 综采工作面列车段和工作面机头只安装了一台应急广播设备 ;
15、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损坏 ;
16、编号 001 号防爆指挥车无法显示车速 , 运行过程中车辆无故熄火 ;
17、5-2 煤盘区辅运大巷 1700 米处主辅运联巷未喷浆 ;
18、矿井涌水量台账资料与实际不符 , 台账显示矿井总涌水量仅 2-3m³/h, 实际 52110 回风顺槽采空区涌水量约 10m³/h,52109 主运顺槽密闭采空区涌水量约 40m³/h;
19、2023 年仅进行了一次水质监测 ;
20、52110 综采工作面回风口 T2 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 , 距离回风口位置大于 15m。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府谷县东峰煤矿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3、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5、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6、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7、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 , 处六万元的罚款(¥60,000.00);
19、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12,000.00);
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元整(¥366,000.00),并警告。
然而,就在本次处罚公布的前两天(2024 年 1 月 16 日),府谷县东峰煤矿因设备列车处顶板有破碎等问题,被府谷县能源局开出 6.4 万元罚单。
据爱企查显示,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08 月 24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法定代表人为王怀意。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1 家公司。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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