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陕西 2024-01-30
【监管】因17项违法违规操作,府谷县张明沟矿业被警告,并罚款35.5万元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日,府谷县张明沟矿业因 17 项违反煤矿安全行为,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警告、并罚款 35.5 万元。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公布的陕煤安监二罚〔2024〕18001 号处罚信息显示,府谷县张明沟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岗位责任制编写与实际不符。岗位责任制中有探放水队长 , 但组织机构中探放水队未成立机构 ;

2、五职矿长一期一档内容不全 , 学员登记表中缺少职称获得情况 ;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无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

4、进风井口副井口的空气温度在 2 ℃以下 , 副井口以下 50m 处结冰 ;

5、3-1 煤回风大巷未及时冲洗沉积煤尘 , 煤尘厚度超过 2mm;

6、采区变电所无专人值班。2024 年 1 月 16 日中班检查时 32 盘区变电所内无人值守 ;

7、MYQ3*2.5+1*2.5 型号的矿用阻燃电缆无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报告 ;

8、矿井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2301 综采工作面开采前制定专项风险辨识中火灾防治中采取防灭火方式与防灭火设计不符 ;

9、煤回风大巷风速传感器数据值为 3.85m/s, 测风站实际测定值是 5.38m/s, 存在误差 , 未及时进行标校、维护 ;

10、32 盘区辅运末段调节风门电缆孔未及时进行封堵 , 水沟未设置挡风设施 ;

11、22301 综采工作面钻探疏放上部采空区积水期间止水套管未做耐压试验 , 无试验记录 ;

12、矿井充水性图上未标注 22301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积水区域 ;

1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导水裂隙带高度仅理论计算 , 无实测数据 ;

14、22301 辅运顺槽 1798m 密闭墙处采空区出水未设立涌水量观测点 ;

15、矿井水文动态监测系统未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 ;

16、矿井未根据《安全风险分机管控制度》编制详细的 2024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 , 报告中缺少洗选煤场的安全风险辨识内容 ;

17、32 盘区回风大巷中 100 米处隔爆水棚实际 26 米 , 不足 30 米。

府谷县张明沟矿业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 ;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

7.《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 2019)8.4.6;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 ;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八条 ;

1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

15.《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 ;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

1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5b ) 。

相对应以上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法对府谷县张明沟矿业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2.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5.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6.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7.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

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0.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11.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给予警告 ;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整(¥355,000.00), 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据爱企查显示,府谷县张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02 月 23 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恒义德酒店 9003 室,法定代表人为苏二喜。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 /ZAKER 陕西综合 信用中国(陕西)、爱企查

相关标签

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安全培训 传感器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